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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最長可羈押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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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前最長可羈押多長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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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會被羈押多長時間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閱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複核(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為28個月加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