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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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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普通程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式。

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二、一審的普通程式都有哪些?

一般來說,第一審普通程式包括以下流程:起訴、受理和審判、撤訴或判決(包括缺席判決)。

首先,起訴是一種可能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起訴時引起。所以,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上述主體都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還需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如上文提及,所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上述主體作為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關係的主體之一。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點是指原告所起訴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具體的,這樣受訴法院才可以明確與原告有爭議的對方。這裡的“明確”既包括原告稱謂的明確,也包括原告基本情況的明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所謂“事實、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如果沒有事實、理由來支援具體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出的雙方的爭議事項必須在該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之內。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認為該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依法傳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依法組成合議庭;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再次,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理準備工作以後,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它是第一審程式中的必經程式。

最後,申請撤訴。它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普通程式是適用合議庭的審判方式的,獨任審理是適用於其他的特別的案件的,普通程式首先是進行申請訴訟,申請訴訟之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之後進行審判, 法院審判之後執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