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辦案流程>

民事案件上訴撤回後能否再上訴

辦案流程 閱讀(9.81K)

一、民事案件上訴撤回後能否再上訴

民事案件上訴撤回後能否再上訴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按照民訴法第173條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准許撤訴裁定一般使用裁定書。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後,上訴人即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即使撤回上訴時,法定上訴期還未屆滿,也不得再行上訴。

所以,民事案件二審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後,不能再提起上訴。

二、如何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

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訴是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一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有沒有違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應准予撤訴的情況,並據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這兩個訴訟行為結合起來,撤回上訴才能成立。

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判,上訴人再無權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