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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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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範圍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掛靠關係中的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作為共同訴訟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應作為共同訴訟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告。

3、個人合夥中的合夥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此種情形必須與合夥組織相區別。

4、企業法人分立的,應以分立後的法人為共同訴訟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關係中出借單位與借用人應為共同訴訟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因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實際上是借用了一個法人的名義,此時,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必然形成了一種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

6、保證關係中的共同訴訟人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根據該條文,在當事人對保證責任形式未作出明確約定時,即推定為一般保證責任。

7、繼承關係中未一同起訴的其他繼承人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當然,如果未共同起訴的部分繼承人就所爭議的遺產享有遺囑繼承權,則享有遺囑繼承權的繼承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主體的合併。一般將共同訴訟分為普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

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只是由於人數眾多,法律要求推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程式的進行。訴訟代表人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重要概念。訴訟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訴訟中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該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構成代表人訴訟的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種類(這是構成共同訴訟的前提)。代表人訴訟根據起訴時當事人人數能否確定分為兩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與共同訴訟的區別在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形式上的區別);具體訴訟由訴訟代表人進行而不是由全體當事人進行(實質上的區別)。但是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仍在平共同訴訟,眾多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必要共同訴訟人是法人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也就是沒有選擇的餘地,必須要作為共同訴訟來合併進行審理,這就意味著在法律關係當中是存在著一定的必要性的,所以不能夠分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