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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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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理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理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理強制執行規定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哪些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

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行政方面問題更相關的情況,那麼是需要有行政機關來負責處理的,一般情況之下,如果是在特定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對此進行強制措施的。當然了,從原則上來說的話,只有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還有就是稅務等相關的機關享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