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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的方法有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33W)

一、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的方法有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的方法有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二、共同訴訟構成要件有什麼?

1.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3.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併審理。

4.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併為共同訴訟。

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由同一個法院管轄,符合同一訴訟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需要進行合併;若當事人不同意合併審理,法院不能強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