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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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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法律相繼頒佈施行。刑事訴訟法是我國一部重要的法律,對我國社會治安的維護和對刑事犯罪的處罰具有重要的意義。那麼,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訊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資訊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物件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資料”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影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關於其來源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經過不斷的完善和修改,對於立案傳喚、取保候審、證人證據以及審理量刑等方面都做了相關的調整,使得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法律更加具有公正性。刑事訴訟法受案範圍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的受案範圍分為執法機關的公訴案件和自然人的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