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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誰負責?

消費權益 閱讀(2.74W)

一、肥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誰負責?

肥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誰負責?

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1.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給予下列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銷售;(2)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及原輔材料;(3)沒收違法所得;(4)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5)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6)責令停業整頓。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2.轉移、隱匿、銷燬、出售被查扣的假冒偽劣商品的,處被轉移、隱匿、銷燬、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冒充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生產、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強迫、指使或者縱容本單位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和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人員為不合格產品簽發合格證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生產、銷售下列假冒偽劣商品的,從重處罰:(1)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假冒偽劣商品的;(2)假冒偽劣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假冒偽劣商品的;(3)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其他重要生產資料、危害工農業生產的假冒偽劣商品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7.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事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我國對於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屬於嚴加打擊的措施。對於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將會構成犯罪。負責人將會處於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相關罰金。然後再對所屬的受害人進行相關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