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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由誰舉證

消費權益 閱讀(1.21W)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在一些情形下,對一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由誰舉證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