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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買的過期商品如何賠償

消費權益 閱讀(2.41W)

超市賣過期食品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損失,賠償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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