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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商品工商處罰2021年是如何規定的

消費權益 閱讀(1.26W)

過期商品工商處罰2021年是如何規定的

過期商品工商處罰2021年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出售過期的商品屬於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除了退還貨款以外,還應按照消費者的意願增加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等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所支付貨款的三倍,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滿人民幣五百元的,以五百元作為賠償金額,如果是食品、藥品等商品,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後,消費者在遇到過期商品時不要自認倒黴,儲存證據向經營者追回賠償,經營者拒絕也不要放棄,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是工商管理部門尋求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