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款糾紛>

完整的拖欠工程款糾紛代理詞模板

工程款糾紛 閱讀(3.22W)

在遇到拖欠工程款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往往會選擇聘請律師代理訴訟。而在訴訟過程中,一份《拖欠工程款糾紛代理詞》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本站小編就為您準備了一份拖欠工程款糾紛代理詞範本,在您書寫代理詞時可以用作參考。

完整的拖欠工程款糾紛代理詞模板

建設工程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託,依法指派律師XXX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活動,擔任其訴被告內蒙XX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開庭前代理人認真審閱了委託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聽取了委託人對本案事實的陳述,並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現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內蒙古XX公司於2008年4月24日,簽訂《內蒙古XX公司XX熱電廠煤場擋風牆工程合同》(以下簡稱《XX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暫定為3332160元;每月25日報當月進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當月工程進度款,全部完工經竣工驗收後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滿後付清剩餘的5%質保金”。2009年10月13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將原合同變更為:“合同價款330萬元;本合同價款為固定總價不做任何調整”。同日,雙方又簽訂了《內蒙古XX公司XX發電廠煤場擋風牆工程合同》(以下簡稱《XX大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260萬元”,故兩個工程總價款共計為590萬元。其中兩個工程的網片均由山西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海公司)提供。

XX大發電廠工程於2009年10月20日進場施工,2010年2月1日竣工驗收、質量合格;XX熱電廠工程於2008年4月28日進場,由於工程進度款拖欠原因,專案工程於2008年7月5日停工,2009年8月17日接到復工通知後,8月29日進場復工,2009年12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在2009年12月29日順利通過竣工驗收、質量合格。

二、原被告簽訂的《煤場擋風牆工程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之間成立建築工程合同關係。

原告與被告內蒙古XX公司於2008年4月24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簽訂《XX工程合同》與《XX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法》《建築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份合同的簽約主體合法,並且簽訂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五份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之間成立建築工程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的約定,雙方應當全面履行。

三、原告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且兩個工程通過相關人員組織驗收、工程質量合格,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830725元。

1、原告依合同約定完成工程量,並有工程驗收單(見證據一第3份證據)為憑,並且該兩個工程已經交付使用並且正常使用至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陸續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直到2011年12月27日,雙方對往來款項進行了確認(見證據一第4份證據與證據二第2份證據),具體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電廠工程款為429925元、欠原告XX熱電廠工程款為450800元,並且在XX熱電廠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支付100000元網片款。之後,被告於2012年1月16日與1月20日分別又支付原告10萬元與5萬元(見證據5-1),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與墊付的材料款共計830725元。

2、我方舉證向XX海公司於2009年11月20日電匯10萬元(見證據五),證明在XX工程實施過程中,因為工期緊,但被告公司資金緊張,原告因為怕延誤工期並且應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承諾原告先墊付隨後與工程款一併結算的情況下向XX海墊付10萬元的事實,並且在與XX海公司的具體工程負責人李XX的通話記錄以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黃XX的通話記錄也能相互印證(見證據四第3份證據)。被告聲稱不承認該筆墊付10萬元的款項,其應當提供向XX海公司支付529200元網片款的支付憑證加以證明,而完成其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實現其在2011年12月21日《往來款確認書》中的承諾,支付原告該10萬元的墊付款。

3、對方向法庭提供的其與天津XX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鋼材供貨合同》,首先,該工程負責人陳XX未在合同上簽字;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權其簽署該份合同,未出具過任何的授權委託書;再次,該合同上沒有原告公司的公章,這與雙方提供的被告與XX海公司簽訂的《擋風抑塵板供貨合同》明顯的不一致,單純從合同形式就能看出來,加蓋的原告的公章(原告予以確認),而且從法律角度,公章代表公司行為,沒有公章就證明沒有經得公司的同意,並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過由被告購買的鋼材,根本與事實不符,被告也由此應當提供其購買鋼材的憑證,如雙方現場工作人員共同簽署的交接單、入庫單、採購單、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而加以佐證,以正視聽。原告公司保留對該公章的真偽進行鑑定的權利以及向司法部門、審計部門舉報、投訴、控告其涉嫌合同詐騙的權利。

4、不管雙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支付多少款項,應該以2011年12元27日雙方蓋章的《往來款確認書》為最終的結算確認工程款的依據,請求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四、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與被告在合同中並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即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五、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即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支付款項的最後時間為2012年1月20日,故訴訟時效應當是從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但在2012年12月31日與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發出“企業詢證函”(見證據5-2),並且原告派人多次奔赴被告公司(見證據5-3)或者通過“催款函”(見證據5-4),故本案訴訟時效發生多次中斷,未過訴訟時效。

六、針對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開具稅票的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的範圍。

1、被告不存在自力救濟問題,本身工程款欠付與開具稅票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被告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被告所謂的自力救濟,嚴重超出其救濟範圍。因為,被告欠付原告83萬餘元,而原告開具發票支付的稅費而僅僅為10萬餘元,按照常理,救濟也應該是在等值的範圍內,而不應差距70餘萬元,明顯是想故意不予支付原告的工程欠款,而尋找各種各樣的託辭與藉口。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拖欠工程款糾紛代理詞》模板了。小編為您總結了一下,這類代理詞的書寫重點就是工程欠款,您需要從工程開始時進行描述,一直解釋到發包方拒絕付款為止。另外,對於承包方催告還款的記錄(如電話、信函、郵件等方式)您也應當進行敘述描寫。最後,小編提醒您,對於拖欠的款項,您還可以請求支付欠款利息,具體可以在代理詞尾部進行新增說明就可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