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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驗收不合格時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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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
1、返修處理,當專案的一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範、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採取整修等措施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採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對缺陷的加固處理,使建築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工業建築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範標準規定。又如,一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養護不夠的幹縮微裂,不影響使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後續的抹灰、刮塗、噴塗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1Omm,但由於後續墊層和麵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質量驗收不合格時的處理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