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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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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完不成一項工程的建設,每一個工程建設都是需要各個部門很多人員共同完成的,因此避免不了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也就無法保障每一個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是常見的現象,已經出現了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那麼就需要按照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儘量彌補錯誤。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一、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

1、返修處理。當專案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範、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採取整修等措施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採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對缺陷的加固處理,使建築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工業建築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範標準規定。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養護不夠的幹縮微裂,不影響使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後續的抹灰、刮塗、噴塗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1Omm,但由於後續墊層和麵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 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出現的原因

1、技術原因:結構設計計算錯誤,對水文地質情況判斷錯誤,以及採用了不適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藝等。

2、管理原因: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檢驗制度不嚴密,質量控制不嚴格,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檢測儀器裝置管理不善而失準,以及材料檢驗不嚴等原因引起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施工企業盲目追求利潤而不顧工程質量;在投標報價中隨意壓低標價,中標後則依靠違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減料等

4、人為事故和自然災害原因。

主要根據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原因來確定處理的方式,一般來說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有返修、加固等等,這些處理過後規定重新驗收的按要求重新驗收,直至合格。對於一些小的問題可以繼續使用的,就可以不處理,而如果工程質量問題十分嚴重無法彌補的,那麼就需要按照規定禁止使用或者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