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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虛假宣傳投訴哪個部門

消費權益 閱讀(3.34W)

一、廣告虛假宣傳投訴哪個部門

廣告虛假宣傳投訴哪個部門

工商部門。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9條的規定,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五種,這五種途徑任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

(一)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虛假廣告罪的主要特徵

1、虛假廣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物件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後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資訊,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註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製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虛假廣告罪是屬於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或者是檢察院來進行管理,但是在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如果只是單純進行投訴的話,是向工商管理部門來進行投訴的,一般在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虛假廣告的行為的時候,是可以直接進行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