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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介紹一次賣淫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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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介紹一次賣淫犯罪嗎?

只介紹一次賣淫犯罪嗎?

只介紹一次賣淫也算犯罪,介紹賣淫,也就是大家俗稱的“拉皮條”,這一類人自己不從事賣淫活動,但是他可以向客人提供賣淫資源,也可以向賣淫的人提供顧客資源,充當一箇中介的角色,以此獲取利益。我國針對這一類人專門制定了介紹賣淫罪。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司法實踐中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要注意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介紹或者是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就屬於介紹賣淫,若是介紹的人多,故而會被認定為是觸犯了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賣淫不僅是使得女子的身體受到損傷,而且很多並病毒也對隨著賣淫行為一起發生,故而在我國境內四禁止此類行為發生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