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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紹賣淫罪從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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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留介紹賣淫罪從犯是什麼?

容留介紹賣淫罪從犯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1、《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容留介紹賣淫罪從犯最新司法解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資訊網路釋出招嫖違法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容留介紹賣淫罪從犯在現實中也並不少見,被警察抓獲時,一般以違反治安條例做行政處罰。其實,如果容留介紹賣淫嚴重的,是觸犯刑法的,甚至會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