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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

消費權益 閱讀(6.11K)

一、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

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

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條件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另外,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顯然是侵犯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規定和體制,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假冒偽劣產品的相關型別和數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不同的數量和型別所認定的量刑情況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