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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營養費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3.07W)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營養費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營養費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侵權責任法》之中並沒有關於營養費標準的規定,且《侵權責任法》明年會隨著《民法典》的生效而廢止,但是《民法典》也沒有明確規定營養費的支付標準。關於營養費的支付情況具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營養費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法律規範並沒有做出限制,故此侵權糾紛的營養費賠償其實並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很多時候是依據受傷者的補品費和住院期間的湯水費確定的。同時,也並非所有的受害者都可以獲得營養費的賠償,只有是在有醫囑的前提之下,才可以獲得此筆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