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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嗎?

人身侵權 閱讀(1.2W)

一、公共場合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嗎

公共場合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嗎?

肖像權是我國重要的人權之一,那麼公共場合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嗎?一提到肖像權大家就會想到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那麼如果打上馬賽克還算不算侵犯肖像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肖像用於盈利,否則就屬於侵害肖像權,也就是說被拍到臉只要不用於盈利就不算侵害肖像權。

因此不是隻有拍到臉的行為才是侵犯肖像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肖像權的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

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影象;

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

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影象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物件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螢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物件。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公共場合被拍到臉侵犯肖像權嗎?相信大家看完這篇文章大家都應該知道,公共場合被拍到臉只要不用於盈利就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因此大家如果要使用他人肖像做宣傳時一定要經過對方同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法律衝突。希望大家享受法律的保護時也要保障他人利益不受侵害。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