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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街拍侵犯肖像權嗎?

人身侵權 閱讀(2.74W)

一、攝影師街拍侵犯肖像權嗎?

攝影師街拍侵犯肖像權嗎?

一般來說,若是將街拍拿去參賽,其中體現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徵的,需要事先徵求其同意,否則可能涉及侵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肖像權。

在街拍時會遇到這類情況,首先你要有第一層判斷,拍攝物件在畫面中屬於哪種情況,一般分兩種:

1、拍攝物件並不是作為主體出現在畫面中,只是屬於陪襯,比如背影、側面或者比較模糊的

2、拍攝物件佔據了畫面的主要部位,比較突出和明顯的。

如果是第1種情況就不涉及肖像權和隱私權了;

如果是第2種情況,那最好是能徵得拍攝物件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沒問題;

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進行第二層判斷:

照片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所謂的“以營利為目的”一般是指將他人肖像用於廣告宣傳、商品包裝、櫥窗展示及製作商標等。如果你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權。

如果你的拍攝手法和畫面處理,導致公眾對拍攝物件的評價降低了,這時就涉及隱私權的侵犯了。

二、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權利衝突

在街拍產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是存在三種權利。一是拍攝人的著作權,二是路人的肖像權,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權。從題目來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於個人攝影師。

題主疑惑的是拍攝人的著作權與路人的肖像權產生衝突了怎麼辦。

通說認為,拍攝人的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應當服從路人的肖像權。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發表、複製、銷售。

三、哪些行為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我國公民擁有合法的肖像權,街拍如果是營利性質的,並且在街拍作品當中表現了極為鮮明的人物特徵的,那麼就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未經路人同意,就使用街拍圖片至商業用途或者參加比賽,那麼攝影師就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賠償當事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