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人身侵權>

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權如何賠償?

人身侵權 閱讀(9.9K)

一、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權如何賠償?

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權如何賠償?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權,肖像權受到侵害表現為精神受到損害,未經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就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具體講,

1、行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為人使用肖像未經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損害。

當然,這樣會存在公益性和新聞宣傳性的使用肖像問題。新聞宣傳性的使用可以規定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應當事先徵得肖像人的同意,並給予相當的使用補償,這就相類似於公益性的徵用。公益性和新聞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損害。當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時,肖像人就可以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受到侵害表現為精神損害,因此賠償損失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情節顯著輕微的,也就不存在賠償損失的問題。

二、侵犯肖像權是否必須出自盈利目的?

雖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從《民法典》的立法意圖和學理解釋來看,儘管不無爭議,但主流見解均傾向於認為營利性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在司法實務中,已有很多事實上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不具備營利目的的判例。法院一般都將是否營利認定為是否侵害肖像權的一個情節,一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考慮的因素,而並不是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雖然《民法典》規定了侵犯肖像權要具備主觀營利目的,但我國司法實踐並不堅持這一原則。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和自身利益關係密切,即使對方沒有拿去盈利,而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肖像,也構成侵犯。作為被侵權方,可以提出經濟賠償,主要針對精神損失。解決肖像權糾紛可以採取協商、調解或者起訴等方式,打官司是最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