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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規定如何處罰?

名譽毀謗 閱讀(2.92W)

一、侵犯公民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規定如何處罰?

侵犯公民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規定如何處罰?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二、侵犯肖像權與名譽權的區別

肖像權是自然人具有的,其個人肖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被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使用的權利。名譽權是對個人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犯(誹謗、侮辱等)的權利,名譽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我國的每一位公民都是依法享有各種權利的,公民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都是不可以隨意的進行侵犯,當發現了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行為後也是可以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需要侵權人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當侵犯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失後也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