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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認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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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認定條件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認定條件是什麼?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二、什麼樣的行為算侵犯版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複製、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而說到著作權侵權的時候,既包括對人身權的侵犯,也包括了對財產權的侵犯。但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應該是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