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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營養費計算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2.35W)

公民的身體、生命在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做出相應的賠償。而具體的賠償專案中有一個是營養費方面的賠償,那麼人身損害營養費計算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人身損害營養費計算是怎樣的

一、人身損害營養費計算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常見需要賠償營養費的情形: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二、人身損害誤工費如何計算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後,可能大家此時都清楚實踐中人身損害營養費計算是怎樣進行的吧,一般是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具體意見來確定營養費的賠償數額。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