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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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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誰?

賠償權利人,又稱賠償請求權人,是指基於損害事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訴訟時可以作為原告的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對於身體、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訟。而對於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應當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他們可以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而在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