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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起點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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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撫養人在18週歲以下,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是由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共同組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起點怎麼算的?

第一、從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概念和賠償物件來看,應當以被撫養人的身份來確定其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被扶養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費性支出。雖然被扶養人是依靠撫養人來供養的,以撫養人為主導,撫養人的經濟能力高低決定被扶養人生活質量,但從普通意義上的法定撫養費支付標準來看,撫養人的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一方面因素,還要結合被扶養人生活居住地的平均消費水平才能綜合確定。

第二、從現有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來看,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以被扶養人的實際生活消費支出來確定。

雖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適用何種標準的規定不很明確,會產生不同的理解,但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該條不僅規定了賠償權利人居住地與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不一致時賠償標準的選擇,同時還間接地反映出賠償應當以賠償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準。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權利人是被扶養人,那就應當以被扶養人的身份確定。這也間接地證明了應當以被扶養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既可以存在於交通事故中也可以發生於意外傷害裡面,在造成對方人身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就要對其撫養人進行生活費的賠償。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是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來計算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