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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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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簡單的來說其實就是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一種行為。無論是在生活還是工作中都有可能遭到他人的侵權。那麼關於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這是大家比較關心內容。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的相關內容。

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二、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三、承擔分類

構成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個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