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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起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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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的起訴狀怎麼寫?

誹謗罪的起訴狀怎麼寫?

起訴狀主要包括的內容有: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準確、具體。自然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工作單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稱在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應與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當事人的住所地要準確、詳細,要具體到門牌號。

(2)在起訴狀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說就是打的是什麼官司。比如:您打的是離婚官司,案由就寫離婚您因為討債打官司,案由就寫借貸。

(3)在訴訟請求部分,要具體明確有幾項訴訟請求的,要列出。

(4)在事實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在理由部分,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5)要註明致送法院的名稱。

(6)在起訴狀的末尾,還要寫清時間。自然人當事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當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二、誹謗的構成要符合哪些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d.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為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為,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綜合上面所說的,誹謗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名譽和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存在此行為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一般在寫起訴狀時就需要把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以及還有訴訟的請求註明清楚,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並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