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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城鎮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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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城鎮計算嗎?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城鎮計算嗎?

是可以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也就是說,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乘以一定年數,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計算至十八週歲;如果是滿足被扶養人條件的成年人,則計算20年,但被扶養人超過六十週歲的,則依上述規則遞減。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如四個人每年的撫養費加起來不超過)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被扶養人須是侵權行為的非直接受害人

構成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或勞動能力喪失的後果。在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中,被扶養人是其中的一個主體,但必須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可能是單數,也可能是複數,均須為獨立於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聯絡的人。

(二)被扶養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殘前扶養的人

被扶養人與直接受害人之間,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有法定的聯絡。這種法定聯絡,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養人的法定扶養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是該法律關係的主體,這種法律關係,就是親權或親屬權,以及其派生的扶養請求權。

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城鎮標準計算,一種是按農村標準計算,被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要計算二十年,被撫養人是未成年的,生活費要支付到其年滿18週歲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