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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

合同訂立 閱讀(2.09W)

一、如何區別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

如何區別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

1、相同點

好意施惠和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正是由於二者在這兩點上具有相同之處,才使得人們很難將二者區分開來。但是二者雖然在形式上存在著共同之處,但是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著差別。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行為人實施施惠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為人慾通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合同中,行為人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為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為,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並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為而受該行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為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而非無償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約束,儘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並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為和無償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為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為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為物件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為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為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為,這是由於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通過以上的解述,我們基本可以瞭解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的區別。當然施惠方在給予對方某種利益的同時,因為重大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受惠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財產權受到侵害,那麼施惠方也應當就因其重大過錯而導致受惠一方當事人的損害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基於好意施惠是一種值得社會提倡的良好道德行為,可以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盤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