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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係與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04W)

好意施惠關係,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其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好意施惠關係與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好意施惠關係判斷標準:

1.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 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3. 但在實務中,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係。

合同(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

合同的一般特徵如下: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係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係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好意施惠相對於簽訂合同,區別在於約定後是否具有法律行為上的效果。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係;反之,當事人受到約定的拘束,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便是合同簽訂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