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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賠付標準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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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賠付標準如何確定?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乘20年。

(1)賠償標準。就是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但是受害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賠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繼續賠償情形。採取一次性賠償殘疾補償金後,如果受害人存活超過確定的參加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起訴重新要求支付殘疾補償金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賠償權利人確實沒有勞動能力也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參加補償金5到十年。

(4)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①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乘 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乘(20年一增加歲數);

③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乘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5年。

一般來講對受傷者的殘疾賠償金是與傷殘程度和受傷者的年齡掛鉤的,與此同時,對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與對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也是不同的。

在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中,如果受害人是因為侵權人的人身損害的行為,而導致殘疾的,此時是可以請求相應的殘疾賠償金等專案的賠償的,如果是人身損害的程度較重的,侵權行為人也是需要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是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