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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尋構成侵權嗎 | 人肉搜尋是否構成侵權

其他侵權 閱讀(1.2W)

一、什麼是人肉搜尋

人肉搜尋構成侵權嗎,人肉搜尋是否構成侵權

人肉搜尋,是以網際網路為媒介,在逐個甄別基於人工方式搜尋的資訊的基礎上,通過匿名知情人公開資料等方式蒐集資訊,以查詢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體性搜尋行為。人肉搜尋作為一種搜尋手段其本身與侵權並無必然的聯絡,但是由於人肉搜尋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搜尋範圍的不斷擴大以及搜尋內容的廣泛披露,極易在搜尋的過程中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構成人肉搜尋侵權行為。人肉搜尋侵權行為是指在人肉搜尋過程中因不正當行使或者過當行使權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

二、人肉搜尋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一)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以提供資訊服務為業,在人肉搜尋侵權行為中,其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資訊內容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

1、積極的作為,例如,網站擅自公開使用者的真實姓名、電話號碼、照片、住址等個人資訊和隱私,或者主動轉載其他網站違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和隱私,或者直接侮辱、誹謗他人等。

2、消極的不作為,如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對於網民釋出的侵害他人權利的文章、圖片、音訊、視訊等,沒有及時刪除,就違反了其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的侵權。 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以提供接入服務為業,其行為與人肉搜尋欠缺直接關聯性,一般不具有違法性。但是,當出現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由於自身技術等原因無法及時有效地避免損失的發生,為避免人肉搜尋侵權行為的發展,請求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中止其網路服務,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拒絕的情況時,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不論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的主觀狀態如何,都負有防止侵害擴大、中止網路連線的義務。

網民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其積極作為的侵權,即違反法定的不作為義務,侵害他人的絕對權、合法利益,擅自將他人的資訊資料在網上公佈、傳播,對被搜尋人進行侮辱、誹謗等行為,直接侵害了被搜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

(二)在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的人肉搜尋侵權行為中,損害一般表現為其明知網路使用者通過網路實施侵權行為,或者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仍不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而侵害權利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網民對他人的人肉搜尋侵權責任中,損害主要是通過對個人資料資料的侵害、非法披露、侮辱、誹謗等行為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精神損害而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個人資料資料”指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特徵、婚姻、聯絡方式(如手機號、MSN號、QQ號)、家庭、教育、職業(學校)、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它足以識別該個人的真實資料。

(三)由於人肉搜尋侵權行為的隱蔽性,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複雜。因此只要人肉搜尋行為與權益被侵害有直接相當因果關係,在其它構成要件具備的情況下,即構成人肉搜尋的侵權行為。相當性是指對損害發生之機會,具有原因力,且非由於特殊異常之情況所引起者。在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對人肉搜尋侵權責任中,由於多數情況下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沒有及時刪除侵權資訊,導致損害的擴大,因此,在考慮因果關係時主要考慮網站經營者刪除第三人的侵權資訊是否及時。

如果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在權利人提出侵權資訊的存在後,怠於刪除侵權資訊,導致損害的擴大,則應認為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還有一種情況,由於疏於管理,某些網站經常出現侵權資訊,由於人肉搜尋侵權行為的隱蔽性,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複雜。因此只要人肉搜尋行為與權益被侵害有直接相當因果關係,在其它構成要件具備的情況下,即構成人肉搜尋的侵權行為。相當性是指對損害發生之機會,具有原因力,且非由於特殊異常之情況所引起者。在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對人肉搜尋侵權責任中,由於多數情況下網站內容服務提供商沒有及時刪除侵權資訊,導致損害的擴大,因此,在考慮因果關係時主要考慮網站經營者刪除第三人的侵權資訊是否及時。

網路這個虛擬空間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階層,不同知識背景的人,可以說是魚龍混雜,當一些令人憤憤不平的事情發生時,就很容易發生人肉搜尋事件。一旦捲入其中,就有可能會造成侵權的發生。而要是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