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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學校跳樓侵權責任學校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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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學校跳樓侵權責任學校需要承擔嗎?

未成年人學校跳樓侵權責任學校需要承擔嗎?

未成年人學校跳樓侵權責任學校也是需要承擔的。學校侵權的責任主體有很多種情形,有的是學校內部的人,有的是學校外部的人,造成的損害物件也不同,有的是學生,有的是老師。但是這都給學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學校要十分重視對於需要侵權事件的處理,確保不再發生侵權事件,確保學校正常的秩序。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學校作為未成年人主要的活動場所,對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進行一定的疏導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因為監管不力或者設施的不完善導致出現了學生有跳樓行為出現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