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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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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是物的主人對物所享有的所有、轉讓、收益、處分等權利,法律上的物,是一種有形的可以觸控到的物體,物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就是物主所享有的對物的權利被人侵害所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這屬於民法範疇,是典型的民事糾紛,一般是兩年。但也有特殊情況。

物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人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享有的一項請求權,指當物權的完滿狀態受到侵害時,物權人為保護自己的物權而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就物權的性質而言,其具有絕對性,排除了相對人對物的任何形式的干擾和侵害,除非得到物權人的許可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對物行使權力,也就是說,相對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如果相對人違反了這種義務,隨之而來的就產生了新的義務,這種新的義務的性質已不同於原來的義務,而是一種侵權責任。因此,物權請求權屬於救濟權範疇,儘管它是物權的內在要求,但也只有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才能行使。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妨礙排除,根據不同的妨礙狀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物權人對於他人非法佔有或侵奪物的行為,有權請求義務人返還原物;物權人對於物被他人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害的行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另外一種情況是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此種請求權雖非因他人侵害所造成,但物權的完整性受到破壞,應屬物權請求權的範疇。

1、返還原物請求權應就動產和不動產加以區別對待

在社會生活中,動產一般是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手段,而不動產則需以變更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動產被他人非法佔有,即與物權人分離,隨著時間的推移,佔有人很可能將其佔有的物參與到社會交易過程中,此時如果允許物權人僅僅基於物權請求權就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很可能對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導致其利益受損,不利於交易秩序的穩定;而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包括須登記的動產物權的變更、轉讓,一般需依法登記,不動產一經登記通常被認為具有較強的公示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作為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已經明確了權利的歸屬,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產權人的姓名不會改變,第三人在與非法佔有人交易時,也必將注意到這一問題,所以不動產被非法佔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訴訟時效制度設定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人怠於權利之上,因此,對於動產的返還請求權應適用我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而不動產的如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將與不動產登記制度自相矛盾,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2、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物被他人以佔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權人可以行使這兩種請求權,實踐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佔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續性,如持續排放汙染物造成他人受損。根據妨害人實施的妨害行為與妨害狀態之間的關係,理論上將妨害行為分為一次性妨害和持續性妨害兩種型別。對第一種情況,妨害的行為雖已經完成,但妨害的狀態卻處於持續狀態;第二種型別本身妨害行為和狀態均處於持續狀態。應該說,妨害不論經過多少時間,法律都不認可其合法性,因此從性質上而言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且妨害行為或狀態的延續,決定了即使適用訴訟時效也無法計算起算點,訴訟時效的設定也就失去了現實意義。為此,確定物權請求權為時效客體的國家也不將這兩種請求權列入時效的適用範圍。

3、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人對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權,特點是強調主體的複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其本身並非所有權的特殊型別,而只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除非有特殊約定權利人隨時可以提出對物的分割請求,從而以一己之力變更現存的所有權關係而無需對方的協助,因此從性質上來講屬於形成權。這種形成權雖然也以請求權來表述,但其本質並非請求權,所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在法律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即物主有權要求除他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對物品享有的權利,對於物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要區別對待的,如上文所提到的,這是基於立法目的考慮的,而且物權作為財產權利的一種,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不是所有物權侵害賠償案件有時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