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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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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責任劃分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共同侵權責任劃分受不受主觀影響

早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和日本一般採主觀說共同侵權行為也以過錯作為必備的構成要件,或者數人皆為過失的、另一方為過失,主觀說又可分為“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錯說”,包括故意和過失。“共同過錯說”則認為。根據數人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為要件,無法構成共同侵權,並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過錯。而一方為故意,共同侵權行為不應以“意思聯絡”為必要條件。“共同故意說”認為數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是成立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謀為要件,亦即以共同通謀為要件,過失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