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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權責任劃分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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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權責任劃分如何認定

域名侵權責任劃分如何認定

在人民法院審理有關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典》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登出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人民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登出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條 任何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域名與其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按照程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援: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綜合的說,面對域名侵權,可以先查閱這方面的法律資料。在註冊域名和商標時,需要注意不要註冊與現有商標相同的內容。對於增加註冊、使用域名的,要提前做好準備看看增加的域名是否有相似,儘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