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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訴訟時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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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侵權訴訟時限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侵權訴訟時限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侵權訴訟時限規定是兩年的時間,因為我們國家民法當中所規定的普通的訴訟時效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兩年,而名譽權侵權是不存在這一些特殊情況的,因此在兩年的時間內沒有行使權力的話,也將不受到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時效期間,即普通時效期間為二年,特別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規定了最長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因請求權的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不同。《民法通則》規定了下列請求權適用一年的特別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除以上四種請求權,其他都為普通時效期間與最長時效期間的適用範圍。

因此,名譽侵權的訴訟時效應該為兩年。

二、名譽權侵權的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 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現實生活當中,名譽權侵權糾紛發生之後,大多數的人還是會選擇訴訟的方式來儘快的解決,因為私底下協商的話肯定是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那麼此時要儘快的行使這項權利,在兩年時間以內必須要完成這樣的一種解糾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