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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

公共安全 閱讀(2.67W)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要籤合同,諮詢下新入職不籤試用期合同

這個公司的規定是違法的,勞動者不應該去入職。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口頭約定試用期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在這樣的用人單位工作,其合法權益難有保障。《勞動合同法》關於新入職不籤試用期合同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