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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以什麼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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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以什麼入刑

高空拋物罪以什麼入刑?

高空拋物罪是以《刑法》修正案入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前是沒有規定高空拋物罪的,行為人有高空拋物行為的,都是按照其他罪名進行處罰。現在在修改《刑法》時,以修正案的方式讓高空拋物罪入刑,是通過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入刑,以後行為人有高空拋物行為的,可以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但同時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高空拋物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涉嫌構成高空拋物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結束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並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後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犯罪分子同時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按照較重的罪名進行處罰,不再是按照高空拋物罪處罰了,而是以其他罪名進行處罰,這個是不能數罪併罰的。

高空拋物罪是一個新增的罪名,以前是沒有高空拋物罪的,是在修改《刑法》時,以《刑法》修正案入刑的。國家在修改《刑法》時,出具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這個修正案中,就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同時規定該罪是不能數罪併罰,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較重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