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故意高空拋物會以什麼罪入刑?

高空墜物 閱讀(1.22W)

一、故意高空拋物會以什麼罪入刑?

故意高空拋物會以什麼罪入刑?

涉及故意高空拋物的,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情形特殊的,可能會從重處罰。很值得關注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具體的高空拋物入罪情況如下所示。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2.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拋物責任型別有哪些?

高空拋物責任型別包括承擔補償責任、連帶責任。

1.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不適用於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可能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按份責任可以適當減輕壓力,使受害人可以更加容易拿到賠償。同時,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還可以縮小調查範圍,經濟上的驅動可以促使他們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