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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什麼罪入刑判多久?

高空墜物 閱讀(1.19W)

一、高空拋物什麼罪入刑判多久

高空拋物什麼罪入刑判多久?

高空拋物罪判刑將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高空拋物責任型別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受不到法律的懲罰,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驅使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在高空拋物入刑之後,高空拋物就不再是簡單的民事賠償了,而是要負刑事責任。入刑之前,不少小區在發生高空拋物找不到嫌疑人往往只能整棟樓賠償損失,現在不會了,在高科技手段的幫助下,可以準確的找到犯罪嫌疑人,通過入刑的方式,能夠有效的杜絕高空拋物這一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