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無法確認責任人怎麼辦?

高空墜物 閱讀(2.26W)

一、高空墜物無法確認責任人怎麼辦?

高空墜物無法確認責任人怎麼辦?

可以諮詢相關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確定責任人並要求賠償。

高空墜物難以確定責任人的,作為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

根據《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找不到確定的侵權人,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可以由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補償責任,通常會遭受謾罵與騷擾,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執行難度大,加上先行該法規爭議較大,所以在處理該問題的時候建議能找個高空拋物傷人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商量下該如何應對。

舉證責任,我國民法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能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舉證)的情形。過錯認定原則的特殊性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無須提供加害人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加害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須提出其不承擔責任的無過錯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過錯,並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舉證責任的,有的時候確實無法找到正確的肇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是可以在向法院提供幫助,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

二、司法解釋高空墜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當事人主體傷亡等事件頻發並且屢見報端,引發各界人士的普遍關注,大家對頭頂上飛來橫禍的重視度越來越高。作為高空墜物事件的受害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高空墜物案件的民事訴訟,來實現自身安全問題索賠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