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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致死人責任應怎麼認定?

高空墜物 閱讀(2.25W)

小區高空墜物致死人責任應怎麼認定?

小區高空墜物致死人責任應怎麼認定?

如果找得到侵權人,那麼責任由侵權人承擔;如果找不到侵權人,那麼責任由全部可能侵權的侵權人承擔,除非可以舉證自己不是侵權人。

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為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對於一個小區來說是特別要注意防範的,因為高空墜物的危害性特別的大,如果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致人死亡,如果發生高空墜物,對於受害者一定要先認定是誰的責任,然後,再來協同賠償的事情,如果協商不下來,那麼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