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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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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雖然結婚看似簡單的一件事,但是選擇結婚後才知道自己應該承擔多少責任,不僅在自己的生活上,相關法律也對婚後夫妻間的義務有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婚後雙方的合法利益,那麼《民法典》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民法典》夫妻間的義務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製:我國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係,也稱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主要都為了保障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而另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限制和干預,要互相照顧對方,擁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同時也有計劃生育的義務,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