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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劃分與賠償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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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劃分與賠償保險公司
車禍責任劃分與賠償保險公司
發生車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交通事故後保險處理理賠流程:

一、報賠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牆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二、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1.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並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

對於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三、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賠付規定之部分損失1.保險車輛區域性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