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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物業連帶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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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是業主,故而物業是沒有責任的,但是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事件,是由於物業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空墜物物業連帶責任是什麼?

1、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另外,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知道,物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擔當。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對於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物業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物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或者作為侵權責任人對於受害者具有直接侵權責任,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者法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