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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的罰則是什麼?

產品質量 閱讀(2.59W)

產品質量責任簡單的來說就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關係的人以及銷售者、生產者中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所應該承擔的相應的法律後果。那麼,當產品質量出現了問題時罰則是什麼。下面, 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產品質量的罰則相關內容。

產品質量的罰則是什麼?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在整頓期間,企業主管機關視不同情況,可扣發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獎金、工資。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 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 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

(三) 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

(四) 生產、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 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六) 生產、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

(七) 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

(八) 經銷過期失效產品。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

第二十五條 在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和經銷企業有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行為時,由質量監督機構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對於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就地銷燬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並令生產、經銷企業在限期內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由於產品的質量責任,造成使用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上述處罰,不免除產品質量責任方對使用者承擔的產品包修、包換、包退、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進出口商品、軍用產品及有特殊要求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業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

第三十條 本條例授權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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