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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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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何在

私人律師來源於發達的西方法制社會,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私人律師越來越多的介入公民及家庭的生活,近代社會以來,私人律師服務早已遍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私人律師一般與委託人有很強的信任關係,對委託人的財產狀況、經濟行為、意思表示等比較熟悉,因此私人律師必須具有更嚴格的保密責任,履行更嚴格的忠誠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何在
1、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於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瞭解其願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2、限制會見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為當事人的身份是屬於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整個過程當中就是暢然無阻的,在正常情況下的會見都需要有一系列的檔案,尤其是涉及的那些關於國家祕密的檔案的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准才可以的,而且在整個會見的過程當中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就會派專人在場的。